ZT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医科大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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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甄上瘾 于 2006-07-30, 18:53:34: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医科大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6-07-31 09:14:09

对上述网络访谈及文章中涉及原告的言论,原告认为是污蔑,损害了其名誉权。被告方是民认为是学术批评,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诉来本院。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现逐一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原告肖传国认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称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严重失实。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出具的,且从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显示,原告任该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临床副教授是专职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肖传国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二)关于原告肖传国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原告肖传国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肖传国所提供的15篇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肖传国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三)关于原告肖传国获奖问题
原告肖传国认为,原告在2003年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及2000年6月30日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Jack Lapide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Jack Lapides奖是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的事实成立。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原告肖传国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学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被告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本院认为:原告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原告肖传国认为,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为被告方是民发表诋毁、不实言论提供了平台,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认为,2005年9月14日的座谈活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只是负责挑选主讲人,不向搜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本院认为: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方是民在2005年9月14日的网络访谈及2005年9月21日的网络评论《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原告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原告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原告名誉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对被告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原告带来较大影响,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应当在相关网站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故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当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方是民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肖传国负担2120元,被告方是民负担1260元,被告方是民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该款原告肖传国已预付,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应付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肖传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6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一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301040012245;开户行:农业银行武汉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吕 瑛
审判员:范正霜
审判员:郑小红
2006年7月25日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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