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幕的美国“独立宣言”由托马斯·杰斐逊,写于1776年,规定如下: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所有的人都生来平等,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创造者。 [7]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正在获得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在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问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罗伯特·利文斯通,罗杰·谢尔曼写的“独立宣言”。五人投票托马斯·杰斐逊写的文件。杰斐逊结束后,他给了富兰克林证明文件。富兰克林建议细微的变化,但其中一人站出来远远比别人多。杰斐逊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的和未否认...”富兰克林改变它,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