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PLA根本就不容许投降。下一次战争台湾可又要接受很多战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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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true 于 2013-03-31, 0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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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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