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建平原籍山东,1994年因为地产诈骗几十万被上海拘留90天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

送交者: 老中一号 于 2005-5-20, 01:04:42:

回答: I think is chinese cheating chinese. Now they will see each other 由 njqly 于 2005-5-20, 00:50:50:

王德水诉曲建平借贷案

原告(反诉被告)王德水,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日本国东京都北新宿3-35-1。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平,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美国加州洛杉矶艾尔蒙特佛蕾尔地阿9550。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文瑾,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德水与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平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德水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平的委托代理人薛文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水诉称,被告于199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炒买炒卖房屋,言明一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予归还,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被告按年息10.98%双倍偿付1993年5月26日至1995年5月25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5.8万元。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四倍偿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1.6万元。
被告曲建平辩称,被告已于1994年1月11日还给原告人民币100万元支票一张,原告次日即找给被告人民币50万元支票一张,由于客观原因,被告未能兑出钱款。现原告尚欠被告人民币70万元,根本不存在被告欠原告借款不予归还之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曲建平诉称,反诉原告于1994年1月11日交给反诉被告人民币100万元支票一张,该支票系某公司还给反诉原告个人的投资款,反诉被告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又提供不出反诉原告在1994年1月11日之前尚欠其人民币100万元的证据,且其找给反诉原告的支票未注明收款人用途。与其所述是用于支付某工程队的工程进度款不符,故反诉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70万元,并按年率10.98%偿付1994年1月12日至1996年1月11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5. 3720万元。
反诉被告王德水辩称,某公司与被告任法人法表的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虽无业务往来,但由于开出人民币100万元支票一张,交还三洋公司,该钱款已全部进入三洋公司帐户。反诉被告虽于次日开给反诉原告人民币50万元支票一张,但并非是找给其的余款,而是托其付给某工程队的工程进度款,后其未能兑出钱款,该钱款均由三洋公司用于公务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借贷无关。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事实不能成立,故不同意其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作为炒房资金,约定等一个月炒房结束后即刻归还。逾期后,被告以房产市场不景气、炒房尚未结束为由,未予归还。同年6月,被告与原告合作,由被告负责销售原告担任董事长的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建造的《荣德公寓》商品房。被告另又与他人合作建房。1994年1月,被告将上海大正物业总公司归还其本人的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转帐支票一张交给原告,原告将该款收入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帐户。次日,原告以该办事处名义开出人民币50万元转帐支票一张交给被告,支票未注明收款人及用途。当日,被告因与客户之间为退房之事发生斗殴,被公安机关收审,至4月25日获释,未能去银行兑出钱款。原告于1月13日、14日以本人或三洋公司名义先后开出转帐支票三张,总计人民币100万元,均注明收款人为某工程队,付款用途为工程款。期间,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终止合作、并为房屋销售纠纷诉诸法院。原告另以被告尚欠其个人钱款30万元未予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予以归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所写收条、原告所写收条、有关支票、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有关银行、单位和证人的证言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曲建平向原告王德水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10.98%四倍偿付逾期利息,其诉请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予准许,但其计算有误,应按实偿付。鉴于反诉原告即被告与案外人三洋房产公司(太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房屋代销关系,且系争的人民币100万元转帐支票的钱款也已由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收取,根据目前的证据尚难认定该款与上述30万借款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反诉原告的诉请难予支持。至于反诉原告与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问题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建平应归还原告王德水借款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曲建平应偿付原告王德水1993年5月26日至1995年5月25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6.3520万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曲建平要求反诉被告王德水归还人民币70万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5.37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0元,原告王德水负担2084.40元,被告曲建平负担9085. 6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47.20元,由反诉原告曲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可选项):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