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的公检法很通狗性,后30年黑五类主义复兴盛世:女友被狗咬伤男子"杀狗"被刑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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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095 于 2016-08-08, 0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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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狗咬伤 男子“杀狗”被刑拘
2016年08月06日 02:02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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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玲在网帖中配图显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受访者供图



另外还有她注射狂犬疫苗的病历和收据。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讯 因为打死了一条狗,27岁的江苏连云港[0.83% 资金 研报]男子王茹,正经历着一场危机。

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鉴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目前,连云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女子在家门口被狗咬伤

8月3日起,一则题为《连云港的女“恶霸”》的网帖,在社交媒体流传。这篇网帖以当事人的口吻称,自己的男友因为打死一条狗,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网帖中称,2016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龙门山庄小区,发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家路上,迎面遇见牵着一条大狗的陈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双方走近时,陈妮的狗忽然失控冲出,并咬伤李玲玲的手腕。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直到陈妮保证将这条狗送走,这才作罢。

李玲玲称,由于事发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自己在医院只做了简单的冲洗,伤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称,事发时间为2016年7月5日22时21分,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经了解,系当晚陈某(女,40岁,连云区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间,陈某的狗将李某玲手臂咬伤,后李某玲被家人送往医院”。

该通报强调,经过现场民警调解,双方已于当晚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男友“复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并未就此停止发酵。李玲玲在网帖中称,两天后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区内见陈妮与这名男子仍在遛狗,于是上前理论。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茹“出于自卫”将其打伤。随后,陈妮报警。

在连云港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事情却呈现出另一面。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7月7日21时许,“陈某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

7月8日11时许,经连云区乐康动物诊所确认,陈妮家的狗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连云警方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杀狗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7月20日,认定结果表明,这条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7月22日,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将王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记者致电连云港市连云分局了解到,因“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于近日,对王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遛狗不拴绳吓倒老人 狗主人被判赔14万

今年8月,成都龙泉驿法院判决了一起宠物致受伤的案件。案件起因为市民雷女士遛狗时未拴狗链,导致66岁的市民谢婆婆受惊,并最终摔倒入院。

法院判决认为,主人对这只宠物狗没有按规定使用犬绳牵领,作为饲养人,雷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定雷女士承担全责,赔偿谢婆婆8.58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5万多元治疗费,雷女士为此要赔偿14万元左右。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1 为何没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因为打死一条咬人的狗,王茹面临着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检方批捕的可能。对此,部分网友质疑,陈妮家的狗咬人在先,警方处理有失偏颇。

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当晚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2 刑拘是否因狗的价值高?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如果事发当晚,王茹在狗咬人时出手自卫,即便将狗打伤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视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而事情过后的杀伤,属于“绝时杀伤”,已非紧急情况,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

王永杰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本案中,尽管由于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陈妮的财物损失,但主观上,警方尚无法认定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主观上来看,无法确定其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因此主观故意这部分的认定上存疑。”王永杰表示,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

4 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永杰律师表示,通常来说,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例,公安机关会提请延长刑拘事件。而就该案来说,由于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远未到恶劣的地步,因此属于“案情复杂”的类型。将刑事拘留事件延长至30日后,连云港警方将有更多时间对案子进行调查。

王永杰建议,在这段时间内,王茹的辩护律师可向检方提出立案监督,在王茹羁押期间,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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