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为自己的阶级本性所决定,必然彻底深化改革:立法消灭"职业打假人" 哪些人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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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096 于 2016-11-21, 03:08:08:

http://news.ifeng.com/a/20161121/50290016_0.shtml

经济民生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11.21
立法消灭“职业打假人”哪些人会高兴
刘昌松 作者:刘昌松
156人参与 20评论

在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没有用“营利性目的”来限制消费维权的情形下,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确实应三思而后行,不要当不良商人的代言人。

近年来,在消费者维权意识觉醒之下,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仅深圳记录在案的职业打假人就有1000多人,有媒体报道实际可能上万人。但另一方面,商户们的联合“维权”频频,一些监管部门也纷纷站出来指责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占用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滋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尤其是从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草案到深圳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草案,都在试图将该类以谋利为目的的打假与市民日常生活中遭遇假货维权予以区分,职业打假人这一行业或将面临萎缩。(11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如果这样的立法条款获得通过,职业打假人行业或将面临萎缩!”这一命题绝不是危言耸听,而将是如此立法的必然结局。

我们先来看看媒体提到的这两项立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8月份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意见稿一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该意见稿明确,金融消费者无论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都适用消法进行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购买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或接受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中,欺诈现象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鼓励营利性打假公司出现很有必要。但金融消费毕竟只是众多消费中的一种,金融以外的消费又何尝不是处处充满了消费陷阱呢?而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基本上不是金融打假人(专业性实在太强,而且难以介入其中),都是冲着“营利”的目的而去,该条立法条款若获得通过,岂不就是要将这些职业打假人置之死地而后快?除非他们都转行为“金融打假人”。

要知道,消法实施条例虽为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但其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即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其立法规格并不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能成为《合同法》中认定消费合同无效的立法依据。有人可能说,“除了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或者“营利是预期收入,职业打假是不预期收入,职业打假不是营利行为”。若立法者真这样看待,上述条款根本没必要产生———什么不能认定,届时都会被认定,“王海”们的命运岌岌可危。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今年10月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在这里,通过立法消灭职业打假人的意图更为明显。我们知道,食品中假冒伪劣产品最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威胁最大,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最高,一般的假货为“假一赔三”,而食品类假货为“假一赔十”,很多职业打假人便将目光瞄准了食品打假。可是,食品假货离不开消协组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认定,而职业打假人一般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打假上,打假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监管部门和消协一旦查明此情,即终止调查,食品打假便寸步难行。可见,这项立法若获得通过,深圳数以千计的职业打假人的命运可想而知。
一言以蔽之,立法上刻意用“营利性目的”限制消费维权,我的理解就是,如此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消灭职业打假人”。而立法消灭了职业打假人,谁最高兴呢?首先当然是造假售假者,其次还有那些被职业打假人倒逼着去执法而弄得无可奈何,尤其是那些屡吃行政官司且屡屡败诉的监管者。

普通消费者肯定是高兴不起来的。试想,买到50元钱的假货奶粉,除了要有识别假货的能力外,还得去鉴定去投诉,需要花费数百元甚至数千元的成本,搭上诸多时间和精力,最后投诉成功也仅能获得10倍即500元的赔偿,明显是笔得不偿失的“买卖”。这是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隐忍的主要原因,也是制假售假者放肆作为、获取暴利的机制因素。而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有民意基础,是因为他们有较高的识假能力和维权经验,以量取胜是他们的法宝,例如王海打假团队“双11”期间购假索赔额即达到了1000万余元,还追求3倍或10倍的赔偿,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多了,确实会让不良商家心惊胆战,既替广大消费者出了一口恶气,也让恶商有所收敛,消费者普遍受益。因此,针对职业打假人,对其恨之入骨的恶商们也会“联合维权”,他们财大气粗,能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国家和地方立法,以保护他们的“权益”。他们那样做,确实可以“理解”。

我的结论是,上述立法若获得通过,将是不良商家的胜利,是广大消费者的失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因此沦为“消费者权益不保护法”。在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没有用“营利性目的”来限制消费维权的情形下,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确实应三思而后行,不要当不良商人的代言人。

最热评论
清风徐来46 [江西省萍乡市网友]

职业打假,是民间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补救措施。职业打假人有专业的辨别假货的能力,更懂得维权的法律程序,能让那些奸商们有所忌惮收敛,是维护“消费者保护法”的另一种合法形式,是一支领国家薪水的巡查人员,立法“消灭职业打假人”,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还是在保护制假售假者的利益呢?职业打假人买到的是假货,向消协投诉获得赔赏,过程是合法的,要说以打假为职业不活法,如果世面上买不到假货了,这个职业也不就随之消失了吗?利欲熏心的制假售假者象是一群害虫,那职业打假人就是他们的天敌,与之共生共存,也算是一种平衡吧。当立法不能

推荐46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03
老超人哈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网友]

职业打假很敬业。立法规范应鼓励。

推荐27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09:29
Rous [山东省泰安市网友]

他们不打也不许别人打假,是和造假人是一伙的,这世道没有公理了!!!!!!!!

推荐2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0:24
汉娜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不说民族恩怨,日本对待制假贩假的力度比中国要大得多,就连制假者的家人都不会容忍,因为她们会觉得丢脸,政府更会罚得制假者倾家荡产,咱这呢,罚个几百块钱就完事了,就算死了人了顶多就是赔点儿钱

推荐2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32
金乔123 [北京市网友]

滋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可解释为妨碍了行政机关选择性的执法

推荐17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09:09
爱吃柿子的猫 [北京市网友]

作为政府,除非极端情况,否则,要么管过程,要么管结果,你管人家目的干啥?我目的想杀人,结果保家卫国了,你咋不管呢?
定了规则,就要允许被人利用,一利用,你这规则就不算了,那还是你自己管,跟没有规则一样啊!

推荐12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26
快乐的牧场主 [北京市网友]

1
一苇渡江寒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立法为民,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2016-11-21 12:59
2
无聊的一只狗 [湖南省株洲市网友]

没有的东西你让人家怎么摸,你们真是会强人所难

2016-11-21 13:59
黑心有一个,良心被狗刁走啦。法器掌握在无懒手上,其危害是无穷的,食品在国内屡屡出事,谁人管的,听说某企业的奶制品又出事啦。有些人总是不管人民死活,为奸商服务,保护奸商利益,不知道是何道理?

推荐1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21
清茶一壶 [北京市网友]

没有假货何来收入

推荐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3:04
尼古拉斯林肯 [上海市网友]

这些个立法者都是为了自己以后工作怎么好干怎么来,就算有人提意见也是没用,真是狗血剧情

推荐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2:17
一苇渡江寒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立法为民,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推荐4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2:59
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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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柿子的猫 [北京市网友]

作为政府,除非极端情况,否则,要么管过程,要么管结果,你管人家目的干啥?我目的想杀人,结果保家卫国了,你咋不管呢?
定了规则,就要允许被人利用,一利用,你这规则就不算了,那还是你自己管,跟没有规则一样啊!

推荐12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26
快乐的牧场主 [北京市网友]

1
一苇渡江寒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立法为民,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2016-11-21 12:59
2
无聊的一只狗 [湖南省株洲市网友]

没有的东西你让人家怎么摸,你们真是会强人所难

2016-11-21 13:59
黑心有一个,良心被狗刁走啦。法器掌握在无懒手上,其危害是无穷的,食品在国内屡屡出事,谁人管的,听说某企业的奶制品又出事啦。有些人总是不管人民死活,为奸商服务,保护奸商利益,不知道是何道理?

推荐1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21
weixinoPhuSjr1mC0NIJRVxN [浙江省杭州市网友]

造假们的春天终于来了

推荐2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20
西红柿238 [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没有职业打假,群众监督就是空谈!我支持王海,他们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比那些地方的立法、执法人员敬业多了。正式因为官员们不打假才有三鹿奶粉不断出现!

推荐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4:10
无聊的一只狗 [湖南省株洲市网友]

1
一苇渡江寒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立法为民,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2016-11-21 12:59
没有的东西你让人家怎么摸,你们真是会强人所难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3:59
凤凰网友 [山东省潍坊市网友]

谁来打击专业打假人不作为?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3:30
清茶一壶 [北京市网友]

没有假货何来收入

推荐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3:04
一苇渡江寒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立法为民,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推荐4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2:59
水安地澜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没有职业打假人的盯劲,光靠普通消费者是不行的,普通消费者耗不起啊!

推荐2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2:54
尼古拉斯林肯 [上海市网友]

这些个立法者都是为了自己以后工作怎么好干怎么来,就算有人提意见也是没用,真是狗血剧情

推荐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2:17
钦懿墙体彩绘 [广西壮族北海市网友]

1
老超人哈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网友]

职业打假很敬业。立法规范应鼓励。

2016-11-21 09:29
拿钱走人,假的还在!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41
汉娜 [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不说民族恩怨,日本对待制假贩假的力度比中国要大得多,就连制假者的家人都不会容忍,因为她们会觉得丢脸,政府更会罚得制假者倾家荡产,咱这呢,罚个几百块钱就完事了,就算死了人了顶多就是赔点儿钱

推荐2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32
忽悠第二季 [外星网友]

没有大智慧,不配做决策层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18
赖峰伟 [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如果消委会和质量监督部门给力,职业打假者有生存空间吗?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05
清风徐来46 [江西省萍乡市网友]

职业打假,是民间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补救措施。职业打假人有专业的辨别假货的能力,更懂得维权的法律程序,能让那些奸商们有所忌惮收敛,是维护“消费者保护法”的另一种合法形式,是一支领国家薪水的巡查人员,立法“消灭职业打假人”,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还是在保护制假售假者的利益呢?职业打假人买到的是假货,向消协投诉获得赔赏,过程是合法的,要说以打假为职业不活法,如果世面上买不到假货了,这个职业也不就随之消失了吗?利欲熏心的制假售假者象是一群害虫,那职业打假人就是他们的天敌,与之共生共存,也算是一种平衡吧。当立法不能

推荐46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1:03
长在松林李的阳光。 [吉林省吉林市网友]

艹,立法先打掉假货好不?

推荐1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0:41
Rous [山东省泰安市网友]

他们不打也不许别人打假,是和造假人是一伙的,这世道没有公理了!!!!!!!!

推荐23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10:24
老超人哈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网友]

职业打假很敬业。立法规范应鼓励。

推荐27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09:29
金乔123 [北京市网友]

滋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可解释为妨碍了行政机关选择性的执法

推荐17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09:09
石之美2 [广东省深圳市网友]

他们就是强盗骗子一伙的

推荐2 / 回复 / 举报 2016-11-2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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