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alabama123 于 2015-11-30, 19:33:53:
美国实行判例制,并没有成文的刑罚。原则是当你或你的家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你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保护自己。其实即使这种“原则”,也没有成文的明确规定。它之所以成为“原则”,是因为历史上有过这种判例,当时的上级法官就这样判了。以后的类似案例参照执行。
如果有人持枪进入你的花园,你能不能开枪,要视情况而定。没有人能给你一个保证的答案。如果有足够的理由表明对方对你构成人身威胁,你开枪将他击毙,警方不会公诉你。至于如何判断“对方对你构成人身威胁”, 这是每个人心知肚明的事。虽然人们遇事总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狡辩,但是对任何一个特定的情况只要把事实摆明,大家就都会知道你当时是不是受到人身威胁。
假如有人持枪从你的院子跑过,你抬手一枪把他打死,子弹从他的左肋射入右肋射出。而当时的情况是对方正和别人打斗,与你无关。警方大概会起诉你。因为事实不支持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当然,你可以想任何借口狡辩,但警方只看事实,不会听你狡辩。你要是有钱,请律师从美国二百年的刑罚案例史中硬找各种借口,也许你会最终脱罪。美国的所有一切都没有定式!!!!
如果有人玩儿捉迷藏进入你的花园,你喝叱他离开时,他却黑暗中拾起一截木棒向你点指,你随即开枪把他击毙。警方大概不会起诉你。因为任何正常人都会相信,黑暗中你看不清他手里时木棒还是枪,时间不允许你去弄清楚再开枪。
问出这类问题的人:有人持枪进入你的花园你能开枪吗?有人向你迎面一拳你能开枪吗?有人正在你的车里偷窃收音机你能开枪吗?大概都是“中国是思维”。在美国这类问题没有一至的答案,因为问题太笼统,缺乏具体细节。而正是“细节”决定案子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