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095 于 2015-12-16, 10:17:57:
作者:王莉莉 常利君 发布时间:2015-08-06 12:01:11
“我在村口放猪头,只是想气气那些回民,没有想到竟然构成犯罪。”庭审时,被告人徐某满脸懊悔。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因琐事对武陟县某村的回族群众怀恨在心,2015年2月26日中午,徐某在菜市场购买一个猪头,在猪头上刻写“回民是猪”四个字,并用墨水涂在所刻字上。当日下午,徐某坐车到此村村口,将猪头放在村口南边的石墩上,后逃离现场,且当日被抓获。徐某的行为引起数百名回族群众围堵三阳派出所、焦作市政大厦,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民族风俗的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李明艳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