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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对高校的侵害说不?
丽水学院 邓永和
2016-1-11
近年来,我常受丽水学院某些领导的迫害。最近,我又受迫害了,找大小领导没用,找工会没用,找纪委没用,于是想到了法律,结果一、二审也没用,详见附件。请问,接下来我应该如何办?为了和谐,放弃权利?为了领导们的仕途,放弃权利?为了领导们放心迫害我,选择沉默?还是为了我国高校健康发展,以卵击石?
附件一.我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邓永和,男,×××,汉族,丽水学院教师,现居住于×××,手机×××。
被告:丽水学院(×××),法人代表×××(校长),手机×××。
诉讼请求:
1.在本学期,被告应保证原告完成专业对口的最低教学工作量。若不能安排原告专业对口的最低教学工作量,则应把原告目前的教学工作量视同已满足最低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2.本学期以后直至原告退休,被告每年也应安排原告专业对口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或者安排原告擅长的其他教学工作,以满足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3. 本学期以后直至原告退休,被告不能强迫原告承担未受培训过的、或不擅长的教学工作,比如体育教学或音乐教学,等等。
4. 原告参与本案诉讼的庭审,视同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出庭,也不得按事假扣款。
5.被告支付诉讼费等与本案相关的所有合法费用。
6. 追究被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丽水学院违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第八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原告竞争,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具体说明如下:
1.被告滥用权力排除竞争
2015-2016学年第1学期,被告的二级单位—生态学院有《园林测量学》课程的教学工作。该工作是原告所学的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的范畴,原告也曾多次为该生态学院的不同年级学生讲授过该课程,但是,被告本学期没有让原告参与竞争来获得该教学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而是直接安排本分院的、专业不对口的、非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的教师—×××承担该教学任务,这就排除了竞争,而且这种排除是违背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应“扬长避短”的原则,很不科学。
2.被告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2015-2016学年第1学期,被告的二级学院—工程与设计学院有《工程测量》课程,任课教师是原告和×××。该课程也是属于测绘科学与技术的范畴。原告是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工程测量专业本科生和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研究生,职称是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发表论文60多篇,《工程测量》课程教学多年;而×××根本就不是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的,职称也仅是讲师,发表的论文不足10篇,《工程测量》课程教学才一年。因此,正常情况下,竞争的结果应是有利于原告的,可最后的竞争结果是:×××有2个班的《工程测量》教学工作量,而原告只有1个班的《工程测量》教学工作量。显然,这里存在非正常的竞争,或者说是不允许充分竞争,也就是存在限制竞争。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邓永和
2015 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