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把理误为有理已错,不应再造"比例数"的概念,理或者分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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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onner 于 2016-03-23, 08:36:42:

回答: 你才是胡扯吧。 由 zhangqq 于 2016-03-23, 00:02:45:

宋 司马光 《辞知制诰第三状》:“夫以资涂用人,不问能否,比例从事,不顾是非,此最国家之弊法。”《明史·姜志礼传》:“继此而封,尚有 瑞 、 惠 、 桂 三王也,倘比例以请,将予之乎?不予之乎?”

汉 王充 《论衡·程材》:“论者以儒生不晓簿书,置之於下第。法令比例,吏断决也。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南齐书·王僧虔传》:“世中比例举眼是,汝足知此,不復具言。”《红楼梦》第二二回:“ 贾璉 听了,低头想了半日,道:‘你竟糊涂了!现有比例。那 林妹妹 就是例。往年怎么给 林妹妹 做的,如今也照样给 薛妹妹 做就是了。’”

田北湖 《论文章源流》:“夫古之作者,择言以对待,援义以比例,虽在约举,罔不昭灼。” 周素园 《贵州民党痛史》第二编第四章:“观诸工,则洋货成自机器,物美价亷,最易畅铺,旧日製造之款式既拙,费工且较洋货尤多,不待比例已可决其必败。” 鲁迅 《南腔北调集·谈金圣叹》:“他的‘哭庙’,用近事来比例,和前年《新月》上的引据三民主义以自辩,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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