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有先验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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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inku 于 2005-6-21, 01:19:26:

自从欧几里得把几何公理化,公理在数学中似乎具有比定理更“根本”的地位---所有定理都必须从公理中推出嘛!公理的正确性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而定理正确与否则仰仗于它是否能从公理中逻辑地导出。在此意义上,公理似乎是先验的。

然而,以上论断只有在一个给定的公理体系内才能成立。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即从如何选择公理构造公理体系的角度看,那些原先作为公理的命题并不比普通的命题具有更优越的地位。早先人们在选择公理时,总是尽量挑选那些“自明的”命题作为公理,这样做被实践证明常常是有效的。然而这不是选择公理的唯一标准,也不可能是一个明确无歧义的标准,因为不同人关于什么命题是“自明的”常常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标准。例如欧氏几何中的平行公理(过直线a外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与a平行),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它是自明的呢?更不用说在真实的宇宙中,它还可能事实上是错误的。

那么除了“自明”这一不严格的“标准”以外,选择公理还有哪些标准呢?
1 公理应该互相独立。如果某个命题可以从其他公理导出,那么它就不应该作为公理。
2 公理的选择应该尽可能扩大它所能导出的结论范围。如果一个公理体系所能导出的结论不及另一个公理体系导出的多,则应该采用第二个公理体系。
3 公理应该尽可能地少。这也是“奥卡姆剃刀”原则所要求的。
4 公理的选择要使得证明尽量简单。
5 公理的选择要迎合可能的应用领域的需要。

有人还可能会有其它的标准,但不管怎样,公理的选择是完全从“方便性”入手的,这里丝毫不涉及“价值”取向。在从众多命题中选择公理时,没有哪个命题是“先验地”比其他命题更具有“公理相”。最终形成的公理体系,常常是以上这些“标准”择衷权衡的结果。

毫不奇怪,在同一领域,可能会有多个公理体系存在,虽然更常见的是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公理体系。这不排斥允许有更多的公理体系,特别是当这些公理体系可以在理论上被证明是等价的时候。例如,在算术领域被广泛接受的是Peano 公理体系,如下:I 0 是自然数
II 若 a 是自然数,则 a 的后继也是自然数
III 0 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
IV 后继相等的自然数也相等
V (归纳公理)如果一个自然数集合 S 包含 0,而且S中所有数的后继仍在 S中,则 S 包含所有自然数。

那么现在考虑如下的另一个公理体系:
I 空字符串是自然数
II 由 1 组成的字符串是自然数
III 只有由前两条产生的字符串才是自然数

不然看出,后一个公理体系与 Peano 公理体系是等价的。你能说出哪一个公理体系更具有“先验性”吗?

另外,流行的公理体系是否都具有“自明性”呢?以ZFC公理体系为例:
1 若对于任意 x, x 属于a iff x 属于b, 则 a=b
(这是自明的)
2 存在 x, 使得对于任意的y, y属于x iff y=a 或 y=b
(这是说:由 a,b可以组成二元集{a, b},这是自明的)
3 存在 x, 使得对于任意的y, y属于x iff a中存在z, 使得y属于z
(这是说:a 中的所有元素的并集,仍是一个集合,这是自明的)
4 对于任意的x, 存在y, 使得对于任意的z, z属于y iff z 是 x 的子集
(这是说:任何集合 x 的所有子集也构成一个集合,这是自明的)
5 存在 x, 使得任意的y 都不在 x 中
(这是说:空集是存在的,这是自明的)
6 存在 x, 使得空集属于x, 并且对于x 中的任意元素y, y与{y}的并集也属于x
(这是说:从空集出发,连续不断地求y与{y}的并集,将所有得到的结果合起来,仍是一个集合。这个似乎是自明的,可为什么非要有这么个东东呢?)
7 存在x, 使得对于任意y, y 属于x iff y 属于 a 且 A(y)成立
(这是说:集合a中所有能够使得条件A成立的元素也组成一个集合,这是自明的)
8 存在x, 使得对于a中任意的y, 若存在z使得A(y,z)成立,则x中存在z 使得A(y,z)成立
(这是说:a中元素经映射A得到的所有像也组成一个集合,自明)
9 若存在x使得A(x)成立,则存在x, 不但使得A(x)成立,而且x中的任何元素y都不能使得A(y)成立
(就是说:任何非空集合 x 中都存在一个元素y, 使得 y 与 x 没有交集。这一条就不自明了:怎么会想到这样的东东?)
10 对于任意一组互斥的非空集合,存在一个集合 a, a 与每个集合都恰好有一个公共元素,而且 a 只由这些元素组成。
(这就是著名的选择公理,自明吗?)

由此可见,并不是每条公理都足够“自明”。那么这些公理是从哪里来的?事实上,ZFC的这些公理的选定,不过是在小心翼翼地、战战兢兢地设法把“罗素悖论”从集合论中踢出去,而在此过程中又不能“踢的太狠”,以免把有用的定理也给踢出去了。真不容易啊,真够难为Zermelo-Fraenkel 了!

公理的选择,就像在空间中选择坐标原点一样,原则上任何一点都可以作为原点,具体选择哪一点为原点,则要视实际应用的需要。而一旦原点选定了,则其它点都由相对于原点的坐标来确定。公理也是一样,按照你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公理(当然你得有这样的能力)。数学的功绩在于它发现了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且这样的逻辑关系不随应用领域的改变而改变,是永恒的。至于你将以哪些命题为出发点,这就看你想干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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