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婚内协议好几十年前我考过 GRE。那时候的 GRE 分成三个部分,即语文、逻辑和数学。语文部分是我的短板,背了几遍 adamant 就放弃了。按俞某红宝书的说法,这个叫做亚当和蚂蚁布拉布拉。数学部分则连初中水平都不到,殊无趣味。吊诡的是,数学部分如果头几遍做一般一个也不错,多做几次反倒很难都做对。
我最喜欢的那一部分是逻辑,简直是越做越喜欢。为了加强自己的水平,我还做了一大本 LSAT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我基本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每一套题目,而且基本都能做对。虽然 LSAT 是进门考试,但这样的逻辑能力大约可以睥睨国内大部分的法律人士。当然话又要说回来,每年很多人即使 LSAT 满分也进不了哈佛法律系。
说到国内的法律人士,其中的各色人等令人五味杂陈。按我自己的有限认识,他们其中有不少是为民请命的。而大多数则是在这个酱缸中随波逐流。另外一个现象就是中国法律人士中“柿油”派特别多。所谓“柿油”,大抵是指他们自觉是自由派,但其实相当于欧美右派,而且是偏极端那一类。
国内法律人士大多文科出身,数理能力普遍较弱。而逻辑能力又与数理能力高度相关。很难指望这样一群人还能精通逻辑的扩展概率论。
以婚内协议为例。国内各种判例大都认可婚内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其理由是协议双方作为成人有自我判断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协议不危害社会;这种协议不能证明协议签署时利益损害方被胁迫,等等。这三条我逐一分析一下。
成人的自我判断能力其实非常有限。相信初次走入婚姻殿堂的绝大多数人都期望携子之手,白首到老。而现实中 50% 左右离婚率(中国平均 44%,最高 70%)则说明 大约将近一半人的判断是错误的。协议、合同这样的东西又属于很专业的事情。如公司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有些许不合要求的地方都会造成整个合同失效。挪威的婚姻法就比国内的判例更靠谱一些,即这样的婚内协议必须有两个靠谱的证人见证。从概率论上说,如果四个人都是随机独立抽样,四个人都预见不到婚姻失败可能性的概率小于 5%。
对社会危害性的理由则是犯了国内经常所谓偷换概念的错误,即夫妇二人本来也是社会一部分。如果一纸文书就把两个人中的一个的之前的积蓄不公正地判给另外一方,显然也是对社会一员造成了实质损害。
至于受胁迫性这一条,既然不能证明受害者受胁迫,同样也不能证明受害者没有不被胁迫。而且胁迫性有高有低,不一定非要动刀动枪。比如人的生理需求例如吃饭有非常明显的阈值。如果饭食供给在阈值以下,在很多国家或时代都曾出现过人吃人的现象。其它生理需求虽然没有这么明显,但是非常类似。雨水之欢固然是婚姻中重要一部分,但婚姻伴侣在精神上的相互慰绩则随着婚姻的延续会显得越来越重要。正如有将近一半的人不能预见婚姻的戛然而止,有时候为了眼下的生理需求而忽略了自己不能预见的婚姻终止而签下协议难道就不算是胁迫了吗?
按照贝叶斯逻辑,胁迫是造成不公平的协议的原因之一;现在有不公平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曾经有过胁迫的可能性变大。这样看来挪威这个小国家的法律条文竟然比大国的水平还高呢。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民法法系,它的判决通常不承认案例法地位。但国内现在的每次相关判决几乎相当于延用之前案例判决。这也是很有意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