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这个说法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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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4-12-24, 01:49:43:

回答: 我觉得这个判决的判词写得不错 由 元江 于 2004-12-23, 23:27:18:

“文就方舟子现象的动机、后果、文风所做评论,无论是否成立,均为正常的学术
批评。因此,就争议文章的整体而言,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但是,
争议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

按这个逻辑,如果我不使用侮辱性语言,而用温和的语言
捏造事实对别人做事的动机、后果进行造谣,岂不是也属
于“正常的学术批评”?是否侵犯名誉的要害不在于个别
言词是否过激、是否有侮辱性,而在于是否为了侮辱他人
而恶意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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