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觉得蓝海同志还是没听明白俺的意思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

送交者: 虎子 于 2005-9-03, 01:03:25:

回答: 这么说就近了,我说说看我的。 由 bluesea 于 2005-9-02, 23:48:19:

俺的要点如下:
1)言论自由应有其限制(如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之言论)。
2)限制言论自由以法律为手段,其对象为具体个人之具体犯行。
3)以群体为法律制裁对象,而不考虑群体中个人之具体犯行,是为迫害。

大陆政府目前对待轮子们的方式,是第三种,不是第二种,因此是迫害。某组织的
主持人、或甚至组织中许多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犯行,并不能证明组织中所有成员
都有犯行。法律要处罚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已有犯行的个人,而不是拿着名册逮人。
这是一个法律的基本精神问题,与支不支持民主自由什么的根本没有关系,阁下扯
得有些远了。

阁下认为这只是执法层面的失误,意思是法律本身是好的。这点俺也必须持保留意
见。如果一国的司法容许不经侦察程序就迳行逮捕无现行犯罪事实之个人,那就是
立法层面而非执法层面的问题。许多非民主国家都立有这样的“法”,统治者完全
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要逮谁就逮谁,反正法是他家立的,司法永远为行政服
务,只要抓住了行政权,你怎么著都不违法。这正是立法的暴力。

所谓“组织必须为自己曾经的错误负责”乃是混淆了“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
“组织”要怎么“负责”?最后不还是要有个负责人出来负这个责吗?“组织”又
要怎么“犯错”呢?没有“人”犯错,组织自己会犯错?这不还是要回归到以上提
出的第二点吗?

结论:
1)逮捕轮子帮成员是以组织为对象,不是以有犯罪事实之个人为对象。
2)轮子帮成员之逮捕未经适当之侦察程序。

以上两点,都是利用司法名义行政治迫害之实。本来还想讨论对轮子帮成员的量刑
问题,但既然阁下怀疑这是他们自己捏造的,俺苦无证据,也就算了。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可选项):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