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订正一下,“公交”并不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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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5-10-17, 11:45:17:

回答: 那个掐死人的售票员应该受奖励,原因如下: 由 Enlighten 于 2005-10-17, 11:11:40:

“公共”与“国家”还是有区别的。为“公共”服务的“私人财产”也是存在的。算个未必故意杀人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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