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little_guy 于 2007-09-04, 17:23:06:
檢方指出,詐欺構成要件是施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造成損害,這是故意欺騙的詐財行為,因此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因相信某類飲食有助健康,並大力提倡或推廣,縱然最後經證明沒有如所宣稱的效果,由於不具使用詐術欺騙的手段,不會構成詐欺罪。
就林光常案而言,他並無醫師或教授資格或身分,卻對外宣稱是「醫師、教授」專業人士,這是施以詐術行為;並因而讓消費者「陷於錯誤」,以為他是正式醫師,深信他的排毒飲食言論,進而交付財物(付錢)購買商品。
踢爆林光常的癌症患者呂育嫻,就是因為聽信上述說法,開始使用排毒餐及購買林光常推銷的產品,同時停止乳癌手術後的追蹤、治療,導致癌細胞復發且移轉,檢方因此認定林光常詐欺,並以此為業,而依常業詐欺罪起訴。
另林光常還被依傷害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起訴。檢方認定呂育嫻因為停止正規醫療,導致癌症病情加劇,林光常的做法已經有使人導致傷害的不確定故意;而他推銷的植物綜合酵素,並未依法向衛生署申請核准,頂多僅是食品而已,不得宣稱療效,但他卻宣稱這些產品可以治療癌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檢察官偵查時,林光常辯稱呂育嫻自願購買產品,並無詐騙,但檢察官不採信。而林所謂的博士學歷,檢方發現他的論文「毒與癌的研究」竟是以中文撰寫,不符美國學位論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