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老英雄贾正喜为“生死”辩护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

送交者: HunHunSheng 于 2005-11-16, 09:26:41:

抗日老英雄贾正喜为“生死”辩护

(2004-09-09 02:13:30)

  本报讯 (记者吴艳霞)健在的抗日英雄却在电视剧中壮烈牺牲,由此引起周围人对他身份的怀疑,保定徐水83岁的老“敌后武工队”队员贾正喜一怒状告制作和放映电视剧《敌后武工队》的三家单位,索赔100万元(本报5月13日曾对此案进行报道)。9月8日,这起名誉权纠纷在省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贾正喜诉讼的另一方包括北京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公司(以下简称录像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北影)和保定市电视台。引起纠纷的是1999年由录像公司和北影共同改编的20集电视连续剧《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根据冯志的《敌后武工队》小说改编而成。

  贾正喜提出,在电视剧的最后一集中,根据贾正喜塑造的人物贾正被日本鬼子的炮弹炸死,而电视剧的宣传广告中又标明是反映“燕赵儿女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这部电视剧的情节使得50年来在当地备受尊重的贾正喜成为怀疑对象,很多人说:“贾正已经死了,你这个贾正是假的。”贾正喜称自己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三家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播放,并且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万元。

  今年4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影和录像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贾正喜的名誉下降和精神损害,判决赔偿贾正喜20万元人民币,保定电视台不负赔偿责任。

  此后,贾正喜和三家被告都进行了上诉。在9月8日的庭审中,83岁的贾正喜亲自出庭,并在法庭叙述敌后武工队的一些英雄事迹,在讲述电视剧播出后自己受到人们怀疑时,他老泪纵横。贾正喜说,50年来,他没有对国家提出过任何要求,但一直生活在敌后武工队抗日英雄的光荣中,在当地备受人们尊重,在《敌》剧播出前,他一直任村干部,经常到学校、部队去做事迹演讲,《敌》剧播出使他的英雄身份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指责。

  由于目前尚未了解的原因,录像公司没有到庭。到庭三方围绕北影改编录制《敌》剧的行为是否侵犯贾正喜的名誉权、电视台的播放行为是否侵权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辩争。目前,合议庭正在努力对这场诉讼进行调解。

  主要观点碰撞

  影视剧中情节失实是否构成侵权

  贾正喜一方出庭人员:贾正喜和他的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孙伏龙、林志强

  北影方出庭人员:北京市神州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飞

  保定电视台出庭人员:节目部主任刘晓忠

  贾正是否就是贾正喜

  北影方提出:“贾正”与“贾正喜”名字不同,而且有贾正喜这样抗日经历的英雄不在少数,电视剧的贾正是众多抗日英雄人物的浓缩,怎能断定电视剧中的“贾正”就是“贾正喜”。

  贾正喜方:提出一些当年武工队队员以及冯志夫人的证词,贾正原型就是贾正喜。冯志的小说是纪实性的,电视剧也标明是反映“燕赵儿女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

  北影方: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情节失实与否是影视作品是否侵权的一个标准,侵权主要是针对新闻报道而言的,而且是严重失实才负责任。影视作品中自然要有虚构的情节,如果这样也侵权,势必会影响我国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事业的发展。

  贾正喜方:北影厂以剧本改编的方式捏造贾正牺牲的事实,并将该剧通过各地电视台,以最为广泛的电视传媒方式向广大观众传播,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构成了对贾正喜名誉权的侵害。这就是法律依据。另外,作为这样一部特殊的红色经典电视剧,拍摄单位应熟知并认真体会原著情节,了解敌后武工队基本的战斗事实,应当是其进行拍摄前必需的工作,也是对拍摄单位最基本的要求。文学创作是自由的,但表达自由的方式是有限度的,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为限。

  贾正牺牲是否侵害贾正喜的名誉

  北影方:影片描述了贾正英勇无畏、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对他壮烈牺牲的表现,不但没有降低他的社会评价,反而使贾正和他所在的英雄群体得到了再次的弘扬。我们并没有把他作为反面人物。

  贾正喜方:民族精神的弘扬不应以牺牲个人的名誉权作为代价。电视剧播出后,仅在贾正喜可得知的范围内就产生了“徐水的贾正是假的,真的贾正已经死了”、“贾正是个骗子”等传言。并且在《敌》剧播出后,贾正喜被邀请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主题演讲的活动也突然消失,贾正喜亦因精神名誉之伤害而不再担任社会职务,基本从社会上消失,其人格尊严及名誉因《敌》剧的播出而极受污损。

  电视台对引进影视作品是否承担责任

  电视台方:电视台对经过严格程序批准后引进、并签了合同的影视作品怎能承担侵权责任呢?我们做被告实在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我们无法对每一个引进的影视作品进行审查。

  贾正喜方:国家广电局的审查不能作为豁免名誉侵权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不是行业审查所能替代的;更重要的是,在诉讼期间,在贾正喜已经告知有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保定电视台对《敌》剧二次播放,使贾正喜的名誉权遭受进一步的侵害,电视台应当承担责任。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可选项):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