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建伟事件看国内研究资金分配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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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阿闲 于 2005-2-02, 00:30:49:

对于最近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潘建伟事件,我的立场是责任一定要分清,不能把科大清华的责任一股脑扣在学者的头上,这不仅不利于说清楚事实,背离了求真求实的原则,甚至更可以说是在混淆视听为应负责任者开脱。我谨在这里分析一下研究资金分配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和责任。

研究资金分配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几个环节。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大体可以说是海内位的学者,资金管理方和纳税人(出资方)。其中,申请和执行是学者需要做的,而审批和监督是资金管理方应尽的责任。一旦审批通过合同生效,学者应向资金管理方负责,而资金管理方则应该从策划开始由始至终向纳税人负责。但如果申请的材料或是执行的成果有假,不论资金管理方有没有授意,学者一定要负责任的。因为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打个比方,你不能明知你在造假酒,被抓住后说是你老板让你造的,你就没有责任。可如果你造的是真酒,经理给了你工资,你一年从没有一个月连续去酒厂上班,而只是偶尔打个电话指点一下,经理不炒你鱿鱼,你的工资拿得还是合理合法。只要经理觉得你的工作值这么多钱,或者同样的钱请一个人来上九个月班还不如你的电话有用。但经理是要向董事会负责的,如果董事会问经理为什么要用这么多钱请你,经理答不出,董事会多半只好请经理走人,如果经理有足够的理由,请你不只没多花钱,还让公司少花钱多办事了,董事会应该高兴还来不及了。

具体到这件事来说,潘申请造假可能性不大。但是执行的成果里有没有造假呢?在学术上造假的举报还没见到。潘在科大的考勤很可能每年都没有九个月,但如果他真的值那么多钱,或者比一个上了九个月班的人对国家贡献还大,为什么不应该请他?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计划宗旨是这样的:在于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参与我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动这些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若干年内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大大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

即然如此,当初的九个月的规定就没有多少道理。一个人能不能在国内呆足九个月,又能对纳税人意味着多少价值?很明显,当时的资金管理方就没找出一条如何衡量怎样监督的合理的衡量尺度,只好在科研上用记考勤的办法。实际实施当中,有的严格遵守了这些刻板僵化的制度,有的加以了变通。如果变通的人取得了更大的成果,是不是更符合计划的宗旨,为纳税人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有人说,潘建伟和赵志壮不应该竞争国内基金,这是站在其他竞争者的角度上说的,可不能算为纳税人着想。竞争者越多,对纳税人越有利,越能挑出最理想的人选。说句不客气的话,并不是回国的就都是因为爱国。从国家的角度,海外的学者在自认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申请基金,不说爱国,也是积极寻找参与为国建设的机会。这时,谁能创造更多的价值基金就应该给谁,毕竟这不是在讨论解决就业问题。

现在问题最大的是资金管理方。刚才已经指出,从制定合同开始就已经做得很不合格。审批的过程也不公开,也不能保证公平,这是最多人质疑公正性的地方。比如说,科大和清华怎么就认为潘在兼职的情况下也能比其他申请人更优秀呢?就算事后能拿成果说话,也不能证明当时就是合理公正的。而且,资金管理方本来就应该向纳税人负责,所以,纳税人当然有质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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