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你在中国究竟是派什么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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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最绿的青蛙 于 2006-1-11, 22:51:32:

最近听说海南省要制定“动物福利法”了,
不知道在中国艰难生存着的小动物们,是不是以后就此可以不受人类不必要的虐待了,如果是,这真是个好消息。
但是法律在中国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我却很怀疑。

以目前中国各地实行的养犬管理办法为例,

我查了一下资料,发现各地养犬管理办法均在不同程度上规定,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若干,年度注册费若干。 若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

以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例
“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1993/11/01施行,1997年12月19日修正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则没有具体说明 养犬许可证的费用,只是说,“(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而根据
“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论:
各地养犬管理办法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按照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养犬登记收费和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等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无效,其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很成问题。
但现实是,在中国依然是狗照打,钱照收。照这个情况,即使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又有什么用?辩论动物福利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动物为本又有什么意义?我真是不明白,法律,法律,你在中国究竟是派什么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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