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eng 于 2008-06-04, 01:03:30:
yangli以为“刘备的目的是禁酒,手段之一是禁止酿酒器具”,所以执法无误。却不知法律不可如此引申。也许禁止拥有酿酒器具确实是一个有效而无副作用的方法,但当法律没有禁止时,却不能以此治罪。
yangli还说:“在禁酒的环境下,保留酿酒器具的目的是什么?除了偷空违法造酒,我想不出还有别的理由。那么在下达禁酒令的目标的同时,通过禁止酿酒器具断绝违法的手段有什么错呢?”
自己想不出其它的理由,不等于人家一定是你想的理由。比方说可以是作为家传古物收藏,作为装饰,不舍得丢掉,希望禁酒令只是暂时的,转作它用,等等。为什么一定是“偷空违法造酒”呢?以主观认定的“目的”为罪名,是非常危险的。国人以诛心为家常便饭,此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