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怕别人个我较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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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08-07-25, 06:49:56:

回答: 我以我的逻辑,和你较真一下。 由 home 于 2008-07-25, 06:15:05:

你的反驳1:

他为什么不起诉,而投诉上海警方,撬不开他的嘴,你别想知道。你又怎么知道他起诉山西的警察前,没有投诉过。他为什么选择赔款额是1万元,而不是2万,不是10万,分析这些没有任何用处。

我的回答2:我们确实不知道他为什么不起诉,但这没关系,起码他没有起诉,我们就很难讲他是投诉无门,比如你起诉了,法院不受理,那是投诉无门,你连起诉都没有,怎么算呢?有的人会说,这还用起诉吗?官官相互是必然的,而事实上杨佳的经历起码告诉我们这不是必然的。所以即便我们不知道杨为什么没有起诉,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说,所谓上诉无门是不成立的。起码这句话只是猜测,不是根据事实的判断。

你的问题2:
“出租方应该出示这车的行驶证和其他资料以证实车辆的拥有权。”
你这就是把社会的责任往个人身上推。你不是也曾想做黑摩的嘛。这一点,显得太过于苛求当事人。并且这和后来的杀人案没有太多关系。

我的回答2:

我并没有苛责他,我苛责的是把他描述成非常遵守纪律的人,然后要大家反思:这么遵守纪律的人为什么会去杀人呢,这不是社会原因吗? 事实上我们知道他并不那么遵守纪律。我还不按时交罚单呢,他的行为可以理解。但媒体却故意忽略是不应该的。同时基于这点,我们可以知道他对警察的盘查抵触,应该可能原自这个原因。

你的问题3:“一个为了贪小便宜近而抵抗正常调查的流氓,被化身为一个在遭受地域歧视的可怜人”你这种定性哪怕后来证明是对的,此时也是没有公信力。

我的回答3:

因为杨之前的情况是基本可以定性的,起码他不是因为警察嗅觉灵敏看出他是外地人所以故意刁难。而是因为他贪小便宜,没有车牌的车被警察察觉了。所以他不是“遭受地域歧视的可怜人”。

你骑的是黑车,只要是租来的,就算你是明知故犯也不构成犯罪,因为个人不承担裁判的责任,顶多承担道德责任而已。但是你明知是黑车,却依然刁难警察,这个说不过去吧。你把凭证给,证明只是租来的,不就完了吗?在美国大家提倡这么和警察抬杠耍赖吗?

说实话,从这些事例当中,我真的看不出如何反思社会,反思我们没有严厉打击黑车?反思我们警察不应该和杨佳太多废话?或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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