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村长的惨死看现在中国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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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扬小舟 于 2005-1-04, 00:19:30:

2002年10月,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的主要领导为了尽快出政绩,决定兴建工业园,镇委书记吴卡兼任主任,他既不发布征地公告,又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强行手段(出动计生部门和派出所囚禁对征地不满的村民)和象征性的价钱(耕地每亩180元/年)租用(实为强抢)新安村靠近325国道西边的耕地和林地,然后高价出让,从中谋取暴利。在吴卡的威逼利诱软硬兼施下,大部分村民都敢怒不敢言,只有村长詹亚贵等人据理力争。
    吴卡在抢到了新安村的大部分土地后更是得寸进“米”,在没有和新安村达成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的情况下,2003年9月份,竟然擅自把新安村最后一块耕地出让。吴卡他自己找来施工队在上面挖掘和施工。村民群情激愤,多次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施工队推搪说有事找领导。而吴卡对新安村村民的要求置之漠然。2003年9月20日晚,施工队在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授意下用了五台钩机加大施工力度,准备用一个晚上的时间把新安村的耕地给挖平,造成既成的事实!晚上9点多的时候,新安村村民听到消息连忙赶出来理论(村长詹亚贵有事没去),要求先处理再施工。可是钩机司机对村民要求不理不睬,并且挑衅地说“有事找领导,我挖泥和你们无关!”。混乱中不知道哪位村民砸破了钩机一块玻璃。钩机司机见新安村方人多,被迫停下来。新安村村民大部分也陆续回家了。
  这时新安村村长詹亚贵听到有村民不小心在外面打破了别人的一块玻璃,就和村民詹盛生去工地调解。钩机司机叫村长留下来等待处理,村长以为他们叫工业园领导或政法部门来处理。但是,他们找来了20多个黑社会分子。这些人一到就抓住村长詹亚贵暴打,把村长打破了头不省人事才罢休。这时村民詹永伟急坏了,立即用手机打3715110报警(官渡派出所有人接电话),又打电话给村民詹盛生、詹盛桂说村长被打破了头昏了过去,要赶快送医院。村民把村长送到官渡卫生院后,仍没见官渡派出所出警,于是詹盛举又打110报警(有人接电话)。村长詹亚贵被送到官渡卫生院进行治理后,村民詹盛桂用手机拨打吴卡的手机号码,手机说“用户已经关机”,接着拨打黄德伟(官渡镇分管政法的副镇长)的手机号码,手机说“用户已经关机”。这时已经晚上10:53 了。派出所还没有出警。詹永伟、詹盛桂、詹盛志等村民跑到派出所拍门报警才出了3人。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这3名警察才和詹盛桂、詹亚福到工地抓人。可是大部分黑社会分子早就跑得无影无踪了,警察把一名指使打村长的的钩机司机抓到官渡派出所,但是在凌晨2点左右,官渡派出所就把这人放走了。面对村民的质问“事情还没处理,派出所不能放人”。官渡派出所所长林明轩说“放不放人不用你教我!”。
    詹亚贵村长在官渡卫生院治疗3天后,到市法医处验伤为轻微伤(后来手术证明是头骨骨折),后被送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治疗10多天,花了一万多块。在治疗期间,对方不给一分一厘,也没有任何镇领导过问,相反,吴卡抓紧机会拼命施工。官渡派出所要求新安村先交出谁打烂玻璃才肯捉拿凶手。人命比不过一块玻璃!!所以至今没结案。被害者医到家贫如洗,实在没钱医治只好拿点药回家治疗。回家后由于经常头晕头痛不能干重活,生活益加困难。然而,吴卡却没有放过他,2004年10月2日下午4:35左右,有3个警察开着警车到新安村把村长带走,他们的理由是:村长煽动群众妨碍施工。想不到强盗抢的东西也受法律保护!!由于生活的困苦,迫于生计,在2004年10月12日到广西钦州为黄老板买蚝苗,10月16日凌晨2点突然晕倒。经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数月前有头部伤病史,左额头骨骨折,脑血管畸形”。于2004年10月22日抢救无效身亡。
  被害者詹亚贵身故后,新安村村民曾经去湛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处理这件事,但市政府说这是坡头区政府管辖的,要新安村去找坡头区政府,坡头区政府说这是官渡镇的事,要新安村吴卡!!   
  新安村联系电话:0759-3837278詹盛生;013509938205;0759-3837491詹盛志,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新安村民小组,邮编:524051;
    E-mail:zhanshichao@yeach.net/zhanshichao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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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人证物证具在,为什么迟迟不能处理?我们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并不短缺,关于土地方面,不但有法律,还有数不清的地方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条文。为什么还有官员敢这样做?我们缺的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我们现在的监督机构主要领导都是党员担任的,就象左手监督右手,这种制度有效吗?值得怀疑。 
去年修宪,把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纳入了宪法。但是,这有什么用!中国的宪法从54年就开始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54年就有了。54年公民就开始享有许许多多的宪法权利,诸如游行、示威,言论自由……这些权利中国公民有过吗? 中国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在理论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中国的宪法在文字上非常完美,但一谈到如何使文字真正落到实处,用一些机制来保障它时,中国人马上变得糊涂起来了,没有人去提这个问题。对国家宪法的虚无态度,它的社会之害远大于宪法的暂时缺位。宪法的缺位是通过技术手段迅速能够完成的,几天就可以制定一部完美的宪法,但要宪法具体去规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利益,是需要机制来保障的,这种机制就叫宪政机制。我们只有宪法,没有宪政。这是我们多年来完全地、公然地回避的问题。 当公民权益需要保护时,国家力量缺席 对许多这些具体的案件,我们感觉非常沉重的无奈。一方面,具体权益人的利益收到损害的时候,国家所有的力量和制度都形同虚设。
  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这和屠杀农民有什么样的区别?这不仅仅是公民的权益遭到伤害,也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遭到了侮辱,最危险的是国家对这种通过暴力、通过一切权力资源的犯罪性掠夺行为毫无能力。许许多多的人在问,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国家的力量在哪里? 要知道,国家的力量是在具体的司法过程当中体现的,任何破坏宪法、羞辱宪法的行为都要在具体的体制、机制当中受到惩罚,但是这个国家恰恰没有这种惩罚机制,有钱人和有权人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所以这个国家永远不可能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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