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 Judice在大英框架内是定罪在Contempt of Court之下的,藐视法庭罪是刑事犯罪,虽然是轻度,最常见的是罚款,当然也可能坐牢,发美国如果定为藐视法庭,也是刑事犯罪,但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在审案件的条款,如何应用应该是取决于法官。总的来说,美国有更多的言论自由,但对在审案件公开攻击法官法庭还是要冒风险的。
我对公开信是全心支持的,文中明确交待。我文中讨论这一问题无非是举例说明行为的限制条件,因为常有人翻中国的法律来说事。我的主题是讨论实质正义的决定性,否定程序正义作为行为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