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zqliu 于 2009-08-07, 12:40:50:

看到新闻: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已被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想不通为什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百度得到如下解答:

评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54条、57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做了明确规定。其内容是: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等于对他生前政治生命的否定。虽然其生命权利已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并不因为生命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如专利、出版等权利,对他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要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除(2)中的"言论、出版"有点实际意义外,其它都是bullshit.问题是如果此人有一个很有用的专利(可造福人类)或者一篇很有价值还未发表的科学论文(可带来突破)应当如何处置?--专利收归国有,文章匿名发表?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