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背景】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5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决定成立上海特别市。7月7日,首任市长黄郛宣誓就职,上海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上海设立特别市,在上海历史上是第一次,改变了华界原先各不统属、各自为政的状况,使上海华界地区长久分散紊乱的行政权统一起来。到1928年市政府经过与江苏等省县商洽,实际接收17市乡,辖境527.53平方公里(华界494.71平方公里,公共租界22.6平方公里,法租界10.22平方公里)。
【档案内容】该《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为1927 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主要内容为:1、规定上海特别市直隶中央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地位与省相同。2、上海特别市设市长1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3年。各局长由市长呈请中央政府任命。3、规定上海特别市的区域范围;4、规定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管理事项为市财政、公安消防及其他防灾、市港务及船政管理、市公产、市内公私建筑、户口调查及统计、市民生计民事统计及农工商之提倡改良保护、市教育及社会风纪、公益慈善、公用事业、中央政府委办及特许处理事项等;5、规定上海特别市市政系统由一处(秘书处)十局(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土地、港务、农工商、公益) 统摄行政,并对各处、局等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档案价值】《上海特别市条例》既表明国民政府对上海的极大关注,是强化其统治的方法,也为上海在1927年至1937年间加强城市管理和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本件档案对研究国民党政府对上海的早期统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上海市档案馆 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