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thbard改变了米塞斯的功利主义经济学论述,代之以理性主义公理化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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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bada 于 2009-08-11, 11:52:22:

Rothbard改变了米塞斯的功利主义经济学论述,代之以理性主义公理化论述.

主观价值论决定了不同人的功利价值不可通约.

而理性主义试图找到具有语言和智力能力的人的逻辑共同性.

例子:

A. 人的语言与语言\语言与行为之间的无矛盾性要求.

这个公理对科学, 对法律,对伦理学都是基本的.

按照这个公理要求:

1)任何明确的法律, 合约, 伦理道德规范,不能有自相矛盾的条款.

2)出尔反尔的违约欺诈是不道德的. 因为否则导致自相矛盾.

战争期间可能违反2,但只能说明战乱时期人们已不太讲道德和法律, 已经不与敌人立约.


B. 法律形式的对等性(相当于相对论要求的物理laws的协变性)

如果我认为别人偷抢我, 是不道德的非法的(应当受到惩罚), 那么, 我就要承认, 我偷抢别人也应被如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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