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警察控告方不起诉别人了,可以说not guilty,所以不起诉吗?
我以为中国左派在邓玉娇未被起诉前写公开信要求公安局无罪释放是用错了法律名词。后来查查中国公检机关可以认定‘无罪释放’
http://xys.org/forum/db/5/39/140.html定罪是只能由法院定罪,但是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
我的理解‘无罪假定’的体系是:不起诉之前不存在罪不罪的概念,就像不能说一个普通人无罪一样。检察院警察局放人不应该叫‘无罪释放’,只是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中国的法律这方面跟跟西方不一样吧?只看到西方法院说guilty or not guilty,哪有警察可以说not guilty所以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