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阮宗光 于 2010-02-22, 04:44:24:
回答: 租女友回家这样的话题可以拍成不朽的贺岁片 由 Nixrreg 于 2010-02-21, 23:36:07:
新華網報導,當事人王姓男子今年30歲,老家在四川巴中,大學畢業後一直在重慶從事汽車銷售工作。他的父母老早下了催婚令,為了讓父母高興,春節前他在網上找了一位24歲在廣告公司任職的女生當假女友,雙方簽了一份協議,租金每天300元,保證不做女方不願做的事,如果牽手、擁抱超過10次,都要另外支付100元。
回家後兩人很聊得來,還開玩笑說乾脆假戲真做。第三天,父母要他帶女方去看舅舅,當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將兩人安排到同一個房間,兩人就此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之後兩人回到重慶結算時,女方因為發生了性關係而要他多付1000元,因為「牽手都要給錢,發生了關係當然更應該給錢」。但男方認為協議中沒有約定,發生關係也是女方同意的,如果付了1000元,豈不就成了性交易。兩人間爭議至今未解。
據律師分析,大陸法律規定人格、身份權不能租賃,但女友不在此限,所以租女友是屬勞務,他們的行為不違法。而約定牽手、擁抱多少次就付錢,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女方若以此索取費用,就是把性拿去換錢,是一種交易,就涉嫌賣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