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桑那州的移民法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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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ddie 于 2010-04-25, 09:44:00:

敢情james_hussein_bond激愤了半天,却压根没明白那个州法是干什么的,因此最后居然会有此一问:
http://www.xys.org/forum/db/6/175/67.html

今天大周日的,抽空稍微启蒙一下。:)

美国是一个讲究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的国家,一个人犯了罪,并不是什么警察都能管,只有当这个罪属于这个警察的管辖范围时,警察才能调查、拘捕。

绝大部分的刑事犯罪是州法的范畴,联邦警察(federal marshall)管不着,都是州或地方警察管。反过来,少数一些犯罪属于联邦法的,州警察便也管不着,只能交给联邦机构。偷运国境就是这样的一种犯罪。州警察即使有足够怀疑(probable cause),也没权对此干预。唯一能做的是在调查其它州法的犯罪行为时,如果碰巧发现了犯联邦罪的确实证据,可以依次将罪犯移交联邦机构处理。但对处理过程没有干预权。

这就是为什么当联邦政府对偷越国境犯罪至之罔闻时,州一级政府只能束手无策,无能为力。这次亚利桑那州法律的突破在于他们擅自决定把该联邦罪定义为州罪,这样州警察便在对这一罪行有probable cause时便可以直接干预,不需要用其它罪行做借口。但具体惩戒过程还是需要移交联邦机构处理。

州政府是否能够直接执行(enforce)联邦法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这个法律会在宪法法庭辩论的主要原因。这个法律同时也会受到来自民权方面的挑战,但个人觉得这个挑战(诸如james的论断)法理上会很弱,只能依靠比较liberal的法官来进行。但州权与联邦权的冲突会是最主要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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