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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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野 于 2010-06-13, 20:08:36:

“人肉搜索”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
何显兵 2010年06月13日

“人肉搜索”自其诞生之初就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认为,“人肉搜索”代表了言论自由,代表了舆论监督,并列举了诸如 “周久耕”等网络反腐事件为正面支撑;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不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是“不负责任”的言论自由滥用,“人肉搜索”者更可能因此成为网络暴民。

官方的态度似乎比较偏向限制人肉搜索,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公布了《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其第39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再次激起了“人肉搜索” 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大辩论。

事实上,每次关于“人肉搜索”的立法禁止都会引发强烈的舆论冲击,2008年4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2009年1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明文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但事实上,上述地方政府法规、规章除了引发社会大辩论以外,几乎没有起到限制、禁止“人肉搜索”的作用。由于网络民意的强大,限制、禁止“人肉搜索”的法律成本非常高,几乎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施。

事实上,上述禁止“人肉搜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身就有法律上的难题。一些人认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等属于隐私,甚至婚外性关系等都属于隐私,在网络上发布上述信息属于侵犯隐私。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在网络上发布他人姓名属于侵犯隐私,那么在生活中应打听者的要求告知他人的姓名是否也属于侵犯隐私?如果这也属于侵犯隐私,恐怕生活真的难以为继了——那么多的“八卦”信息确也为生活增添了乐趣。

同时,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立法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人肉搜索”表达的最基本权利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要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恐怕有越权立法之嫌。

“人肉搜索”仅仅是个工具,如果“人身搜索”参与者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可以由侵权行为法加以调整。如果“人肉搜索”并未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是了促进了某种社会公益,简单地将其禁止显然是“连着婴儿一起将洗澡水倒掉”的做法。

“人肉搜索”引发如此巨大的争议,实际上还有一个隐秘的话题,那就是对言论的控制力度空前削弱了。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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