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那个反方论坛上的“纬度126”吗?似乎还是当年洗脚池故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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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羽矢 于 2010-09-04, 08:10:36:

回答: 出处呢?陈宽说是恐吓信,说明可能陈宽也给板主寄过恐吓信,但与彼案无关 由 写 于 2010-09-03, 23:46:04:

引用:
很好!当年yush曾在老友客栈拼命为肖传国开脱 (1492 bytes)
Posted by: 纬度126
Date: September 03, 2010 09:00PM

还以为她是肖雇佣的小伙计呢。Psychina好像当时也是在洗脚池,不知是否有印象?“王老五”网友关于“恐吓信”提出了“五个可能”,怀疑方舟子说的 “恐吓信”就是肖传国的“传票”是一回事,yush斩钉截铁的肯定这件事和肖传国毫无关系,恐吓信就是恐吓信,绝不是传票。

《举报:恐吓方舟子事件的幕后指使嫌疑人——肖传国》就是本人“在老友客栈拼命为肖传国开脱”时写的。本人当时在老友客栈的另一个帖子:

引用:
常识:如果我要送美国法庭的传票, (56015)
Posted by: Yush
Date: February 08, 2007 06:24PM

我会采用送诉方舟子、人民网案传票的方式,而不会通过在香港的事务所、再通过侦探公司、送达公司折腾一圈。反正直接邮寄送达和直接专人送达都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司法主权所反对、并在签署国际公约时所保留的送达方式。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财大气粗,或因为...(那啥)...

如果我要送传票,我宁愿一开始就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送达,例如方舟子从新浪网出来后、进入公寓电梯前等机会,不会花时间跟踪、跟进电梯、获知方舟子房间号、过一个小时再上门、选择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送达、并以录象作为证据。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一开始总是找不到机会把传票给方舟子,或因为侦探公司与送达公司各有分工,或因为...(那啥)...

如果我已经有录象作为证据,我不会再次在图书首发式现场当众送达并拍照,以作为额外证据。为了送两次传票,我需要法院事先签署两套传票原件。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第一次不小心误送了《花花公子》或一叠白纸,或漏送了一份法庭文件,或者是因为...(那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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