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的公开场合公然行凶杀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民愤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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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zhangqq 于 2010-09-22, 10:54:08:

回答: 三,在首都两次(或者更多,待查)杀人,影响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震慑罪犯。 由 zhangqq 于 2010-09-22, 1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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