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太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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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0-10-03, 02:33:13:

回答: 肖传国蓄谋已久,应该是故意XX,而不像是寻衅滋事吧。 由 Amsel 于 2010-10-03, 02:21:34:

引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四,看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司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例如,张某因同伙在酒吧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吃了一点小亏,便携带西瓜刀找赵某论理。因话不投机,张某就抽出西瓜刀向赵某头部砍去。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再如,某公司副经理王某去个体小超市购物,拿着选中的商品问个体超市老板能否便宜点,个体老板说“看你穿戴不象讨价还价的人,实在买不起就别买,我这里不讲价!”王某听到后觉得受了侮辱,便与老板理论几句,考虑到自己身份就没僵持多久。回到公司后,找来两民工,让他们去教训一下那老板,并言明“打几下就可以了,别把人搞残了!”两民工到超市后叫出小老板,劈头盖脑一顿打,将老板打成轻伤。上述两例的缘由能否判定为随意?显然,第一例中的行为人话不投机就殴人则具有耍威风、无事找事的动机,可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例二中的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找人去教训被害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言语上确有过错。据此不能认定为随意,给他人造成轻伤的,视情况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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