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寻衅滋事罪是不伦不类,说不通,而故意伤害(重伤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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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FF 于 2010-10-03, 17:23:52:

回答: 我再怎么看都觉得寻衅滋事不伦不类 由 我是西尔斯 于 2010-10-03, 14:07:07:

一目了然。
事实是,此案被破,根本原因就是警方考虑到此案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不是受害人的伤势。方玄昌比方舟子伤势重得多,
不是后来又发生了方舟子案,方玄昌案就不会破。寻衅滋事罪,在理论上是有问题,但更符合警方破案的实际。所以,警方这么说,对他们有利,避免以后可能的难堪和被动。

只要能判个几年,名头上不是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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