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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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羽矢 于 2010-10-03, 10:51:13:

回答: 是不是公安局以寻衅兹事罪移交给检查机关,最后 由 克己明德 于 2010-10-03, 10:22:24: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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