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局限在伤害罪里权衡获型多少,还是跳出去坚持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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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OldMountains 于 2010-10-03, 23:47:02:

在伤害罪里权衡,如果定调高了怕事实不足,反而不好判,那么用寻衅滋事,是没跑的,证据充分的,那再重判一下,顶头五年。这是一个思路,some people are crossing their fingers to pray for this.

但是社会正义呢?肖就算坐牢五年(按最好的一厢情愿估计),法律认为他是什么性质问题呢?达到的是什么社会效果呢?是十年恩怨,愤恨难消,寻衅滋事,糊涂犯法,付出代价。总之情有可原,没准还是条汉子。

如果坚持主张按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就是跳出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上升一步----他是要杀人,不是故意伤害!

在这个范畴,先按一厢情愿的估计,最好是起诉实现,那么如果胜了,是比照故意杀人刑期酌减,如果败了,不能定罪。这在方是坚持不妥协,问心无愧,为理念(正义)甘冒风险。如果不能定罪,社会效果是什么呢?挺肖派大喜,继续混淆视听。但社会大众得到的信息却不是扭曲的,因为按情理,凡人都能看出来这是谋杀,至少要故意致残,缺的只是结果和实证,便宜了那小子而已。人心没有乱。那么事情还在其他战线继续。

在故意山杀人未遂的范畴,其实在中国,我看不会达到上述一厢情愿估计的结果。在中国,恐怕情形是,真要起诉杀人罪,你绝逃不了判刑,而他如果不想用这个罪名起诉,受害人也几乎没有可能影响改变之。

所以,我估计起诉是在伤害罪范畴了。也就不存在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而败诉的可能了。既然如此,方舟子has nothing to lose, 必须大力呼吁要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这是凸显自身的理念、道德的完整一致性,决不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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