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案例:砖块砸头致人轻伤,被丰台区法院以杀人罪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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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李晋闻 于 2010-10-07, 23: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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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楠在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车站附近的过街天桥下,因提出到受害人刘田(化名)留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刘楠持水泥方砖击打刘田头部,致刘田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庭上,刘楠表示认罪。“你用砖砸受害人的想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辩护人问;“当时一瞬间产生的”,刘楠答道。“你报警的想法是什么?”,辩护人问;“就是想回去救他”,刘楠说。

因一时的纠纷,在恼羞成怒而心理失控的状态下拿砖块砸受害人的头部,事后还马上报警救被害人。如此轻微的犯罪情节,仍然被检察院控以杀人罪,而北京丰台区法院也完全采纳检方的公诉意见。


对比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两名受雇佣的凶徒,事先周密策划后对被害人进行伏击,所持的凶器是钢筋和羊角锤,甚至还有辣椒水。犯罪情节远远更为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犯罪的原因是一时的怒火,所用凶器为路边随手捡拾的砖块,行凶之后还马上后悔采取报警救人的补救措施。即便如此,英勇神武的北京的公检法照样能够认定该打人者有杀人的故意。怎么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却让北京的公检法如此为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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