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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0-10-10, 23:52:17:

回答: 厨师,还想要捐款帐户信息吗? 由 ASH 于 2010-10-10, 22:57:31:

引用:
聚焦:是什么让肖传国举起了锤子?
2010-10-11 10:04 南方人物周刊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我有话说
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肖传国这种医生“勇敢”地将还没弄明白的手术用于临床,把病人当作了自愿跑来的实验室小白鼠

本刊记者 李珊珊

9月21日,喧闹一时的方舟子遇袭案终于告破。当晚,北京公安局微博“平安北京”公布:华中某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认为方是民与方玄昌(《财经》杂志编辑)对其学术“打假”,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因而买凶泄愤。

方是民网名方舟子,以学术打假而闻名中文网络;而肖传国则为一项“有望获得诺贝尔奖的手术”的发明者,一位落选过3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一时间,肖方两人的私怨争端见诸各大媒体头条,仿佛这只是一场私人恩怨,只不过一方是“知名教授”,一方是“打假斗士”,然而,这是事实吗?

纵观肖方数年的恩怨纷争,其争端的焦点是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是否有效,以及对这种疗法进行大规模推广是否违规?

肖氏手术的具体操作是把患者一根支配下肢的体神经切断,将其与控制膀胱的内脏神经相连,形成新的排尿反射弧。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读书的肖传国想到了利用该“反射弧”,并在猫身上进行了实验。1995年,时任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助理教授的肖传国,开始在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总医院的截瘫矿工身上做临床试验。2004年,卫生部对肖氏反射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将其鉴定为“国际先进”,建议推广应用。

2005年9月,在接受某网站在线访问时,方舟子称肖的所谓“国际公认”的理论,是利用国内外信息不对称的“自吹自擂”。当年,肖传国参加中科院院士补录并失败。他认为,是方舟子的“污蔑”使他落选院士,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方舟子告上了法院。当时,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肖传国胜诉。

2006年,被美国媒体报道为“在中国已得到推广”的肖氏手术在美国开始了临床试验。2010年7月19日出版的《泌尿学》杂志8月号刊登了Peter等人1年病例随访的报告:腰-骶神经搭桥术对脊柱裂患者的疗效研究。Peter等人记录到:9个病人中有7个实现了搔抓后膀胱压力增加,但没有病人实现正常排尿,另外,有1个病人出现了足下垂,且一年后并无改善。实验结论中,作者指出:我们需要更多的病人和更长时间的随访以衡量这种新手术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划算。

杂志同期刊登了两位专家对这个结果的评论,其中,加州戴维斯儿童医院的Eric A. Kurzrock认为:“这次的结果……与肖所宣称的110例手术儿童中成功率87%有很大的出入。”并指出,“目前的手术还是停留在纸面上(Research Proposal)比较合适。”

9月23日,方舟子代理律师发布消息称,接受肖氏手术的两位儿童状告郑州神源医院虚假宣传的案件,将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不久前接受采访时,肖传国曾表示,单在神源医院,肖氏手术就做了1400多例。微博上,方舟子表示:“肖没对警方说实话……部分受害者正起诉肖的医院,这才是肖疯狂报复的近因。”

至此,上述讨论中,仿佛肖氏手术是否有效成了问题的关键,它若无效,便是肖在欺诈,但倘若它有效呢?或者,我们是不是可以讲,肖传国惟一的错只是他执着于自己的手术呢?

在上述所有的讨论中,我们都忽略了一点,无论疗效如何,把一种未经证实的手术如此大规模地直接应用到患者身上,这种做法,程序上是否合理?

9月23日,《科学》杂志相关报道中提到,去年5月,中国的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把具有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医疗技术划归“第三类医疗技术”,并规定其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文章指出:“我们并不知道肖的手术是否在(第三类医疗技术)清单上,但在中国,并没有临床试验证明过这种手术的有效性。”

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肖传国这种医生“勇敢”地将还没弄明白的手术用于临床,把病人当作了自愿跑来的实验室小白鼠--如果成功了,没人追究他的医学伦理上的原罪,而且金钱和声望将随之而来;失败了,也不会有人去追问这些被他牺牲掉的病人的生死。

好的制度,会把罪恶掐灭在它的源头;坏的制度,则是小恶成长为大恶的温床,如果没有完善的探索性医疗技术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我们可以想象,如肖传国这般“把病人当成小白鼠”的故事还会继续。

  


引用:

肖传国的罪名有点蹊跷

斯伟江 2010-10-11 10:38:54

提示: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被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均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被判处拘役4个月,龙光兴被判处拘役3个月,康拥军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对此判决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

用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
按照刑事诉讼法,方舟子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请律师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这种地位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权请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方舟子的意见已经很清楚了,肖传国雇佣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

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拉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寻衅滋事罪呢?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口供,肖传国及其同犯自己没有说要杀害方舟子,如此,如果依照故意伤害罪起诉,方舟子和方玄昌两者都没有构成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没有未遂的。意味着肖传国要无罪释放,对于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后却只是治安拘留,显然让办案人员不满意。于是,以伤害(杀人)嫌犯肖传国变身为“流氓犯”(旧)就出炉了。

笔者认为,这本案中其实仍有合法路线可走。检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虽然,没有故意杀人的口供,但是,根据作案细节,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等案件细节,起诉故意杀人是足够的,毕竟,检方起诉的要求低于定案要求。说实话,除肖传国外,其余两位凶手都是有前科的,不排除之前已经串供过,或者高人指点过,要他们口中说出想要两被害人项上人头,可能性不大。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够证据,一样可以定罪。这样起诉,算是给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传国一个公道,更关键的是,给法律一个公道。
其实,根据我国独特的刑诉法,检方起诉甲罪,法院可以直接判乙罪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本可以在最后一关把关。如果法院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成立,可以判处此罪,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以无罪释放。不能因为肖传国案影响大,而草率找个罪名把案子结了。可惜的是,在领导批示的流水线中,程序员(法官)显然只想完成任务收工,而不是执法必严。

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执行法律,哪怕执法结果是肖传国无罪,如果认为这种结果不公平,只能事后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而不是将现行法律扭曲执行,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传国,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这种关键案件中需要得到坚守,这种坚守也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法治。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固然恶劣,然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实现惩罚目的,这种“凶器“,比肖传国雇凶所用的羊角榔头的危害性,可要严重得多。


好在,还有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守住最后一道关,而不是完成最后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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