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我是西尔斯 于 2010-10-10, 22:16:52:
1. 各方对基本事实即肖传国雇人行凶没有争议。肖传国律师一句“我认为这是一个把故意伤害的事实作为寻衅滋事的事实来指控的。”简直把我笑喷了,因为说得很对。
这篇文中观点几成公论
http://www.21cbh.com/HTML/2010-10-11/1NMDAwMDIwMDM1NA.html?source=hp&position=recommend
2. 事后媒体没有封口,报道了各方意见及第三方评论。
JFF说得对,当局这回大失分,进退失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