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犯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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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FF 于 2010-10-11, 12:52:43:

回答: 无耻弱智的谎言!中国刑法没这项罪。 由 JFF 于 2010-10-11, 12:48:14:

刘晓波案终审判决书

(2010)高刑终字第64号

刘晓波,男,54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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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刘晓波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以撰写并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广泛征集签名等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事件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认定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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