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毛主席重婚完全是法盲和历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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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逐草天涯 于 2010-10-26, 19:24:11:

首先,重婚罪是个法律问题。那么就必须讨论使用法律。湖南和江西适用什么法律呢?这就要看法律沿革。

1911年或1912年前,湖南属清朝,适用大清律。大清律允许多妻制,也就是没有重婚罪这种罪名。目前多妻制最有名的实践者是澳门的赌王何鸿燊。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适用民国法律。民国法律是洋法,禁止娶妾。但是,1915年袁世凯篡国。那么湖南的适用法律就很微妙了。

1915年护国运动中,湖南宣布独立。请注意,是宣布独立而不是宣布仍旧是民国。因此,湖南只能适用两种法律:袁世凯法或者独立湖南法。

鉴于袁世凯倒台以后湖南并未签署类似于美国《独立宪章》之类的东东,所以法理上来说,湖南可以实行民国法,也可以实行大清律。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适用现在的法律。

大清律在中国香港实行时间一直到1974年。在湖南既然没有明确实行某法,那么湖南在1949年前实行大清律也是可能的。

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指控毛主席犯了重婚罪的同学必须先证明湖南在1949年前实行的不是大清律而是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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