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还会继续“监视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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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羽矢 于 2010-11-04, 00:16:35:

“监视居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http://minsheng.net/msjd/zcfg/200603/msjd_20060329114442.html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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