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2010年11月8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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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0-11-07, 22:59:33:

引用:

就肖传国雇凶谋害方舟子、方玄昌案的民事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2010年11月8日一审判决肖传国等五被告人赔偿方舟子500元,赔偿方玄昌2174.5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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