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唐骏已经触犯美中证券法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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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西康路 于 2010-07-08, 15:48:47:

律师:作为金融证券律师,我首先从证券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唐骏在2004年至2008年任盛大网络的总裁,其间该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所以公司受制于美国证券法。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10b-5条例规定: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make any untrue statement of a material fact or to omit to state a material fact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ke the statements made, in the light of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y were made, not mislead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any security."

(“在与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中,如果任何人,不管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对某项重要事实做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陈述某项重要事实从而使其所作的陈述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误导性,那都是非法的。”)

听起来比较绕,道理挺简单:别撒谎。

评判一个公司的价值,管理层的背景是重中之重,所以法律才会要求在证券披露文件中要专门列出各个高管的简历。在盛大于2004年4月2日递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中,写有唐骏获得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学位。由于唐骏并没有名古屋的博士学位,在这里当然就是“对某项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了”。作为公司的总裁,他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而且是签字画押了的,尤其是有关他个人的背景的准确性,他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

到了2004年5月12日递交给证交委的最后修改稿,唐骏的学历被改为“在美国、日本、中国分别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此后每年的年度报告中都采用此巧妙说法。)而现在唐骏已坦白,他那“博士”文凭来自Pacific Western University (西太平洋大学),一家没有授予学位资格的野鸡大学。也就是说,他的博士学位是假的。由于唐骏没有在该说明书中指出这一点,他就是“遗漏陈述某项重要事实从而使其所作的陈述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误导性”,还是触犯了美国证券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触犯10b-5条例,即使股民没有损失,证交委照样可以提出民事或刑事起诉。

记者:那么唐骏有没有触犯中国的法律呢?

律师:我是美国律师,这个问题你应该去问中国律师。不过,我注意到,唐骏在2008年转会新华都集团,该集团在深圳挂牌,应该受制于中国证券法。《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另外,如果唐骏利用虚假学历骗取雇佣合同,对方可以追讨所付薪酬。作为“打工皇帝”,他自然身价不菲,如果因为造假而骗取巨额薪酬,还可能触犯刑法,被移送法办。


https://denebleo.sec.gov/tcr/add.action?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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