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爷爷在美国,所以她几年来一直有一搭没一搭地联系出国,既不投入,也不放弃。
学潮退潮,腥风血雨。她和他痛定思痛,国家的事管不了了,咱们先弄个小家吧。
忽然有一天他的学校叫她去一趟。两人百思不解。原来学校要派他到英国当一年访问学者,需要新婚的她先同意。能不同意吗?
于是他开始办各种手续,包括培训、政审。政审结论是学潮时“犯过一般错误”,不影响出国。似乎一切顺利。
他动身前两月,她联系的一个偏远的美国学校居然来个录取通知,还有半奖。不过她没有太激动,听说全奖被拒签也正常,这半奖肯定没戏。
按惯例,他的学校要求签一个合同,保证回来。意外的是,在打印好的内容之外,外事处长要求他加上一句“出国期间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境”。他当即拒绝。
她劝他接收学校的条件,毕竟她出国的事很渺茫。她的父母也劝他不要因此错过机会。
他转念一想,学校让自己加这么一句是不是有点“法盲”,她本人没有签字的东西怎么可能限制她的行动。于是他终于违心地加了那句话。
她那录取通知在手里,不试一把签证好象也不对。靠朋友帮忙不用彻夜排队,她走进了使馆……欢跑着出来。天上掉馅饼了。
这下两人都可以出国了。可是这英国美国是两处啊。有那聪明的人说,没关系,只要都出去了就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