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littlebird 于 2005-4-08, 00:37:5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PresidentMbox 讨论区 】 
【 原文由 dabei 于 2005年04月08日11:33:23 星期五 发表 】 
 
处分内容如下: 
 
              关于给予xxx,yyy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院、系、直属教学部,机关有关部、处、室: 
    xxx(就是本人,dabei),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xxxx学院xxxx级 
硕士生(学号xxxxxx) 
    yyy,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yyyy学院yyyy级本科生(学号yyyyyy) 
    2004年11月28日,xxx、yyy同学在校园bbs“我说科大”版上发表帖 
子,参与关于学校门卫制度的讨论,文中用粗俗不堪的语言对保安人员 
和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漫骂。 
    该二名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管理规定,违反了校纪校规。 
    为了严肃校纪校规,警示教育学生,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漫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之规 
定,学生工作处经研究决定,给予xxx,yyy同学警告处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人拒绝接受以上处罚决定,原因如下: 
 
1。该决定以偏概全。 
    大家都知道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前因后果的,没有无缘无 
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难道我天生和保卫处有仇?从《 
决定》来看保卫处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对无辜者尚且进行“粗 
俗不堪”的“侮辱漫骂”,那我在生活中岂不是一个到处满口脏 
话的小人!我在生活中是什么样的人,我周围同学都清楚。 
    我在跟校方交涉的过程中,也提起应该考虑事情发生的因果 
关系。然而他们所有的人都众口一词:只交待你自己的事情,不 
要谈其它的。凭什么呀!就算法院审案子,也要考虑杀人动机的 
,也会在判决书里写明具体的起因经过。而这份《决定》却含糊 
其词,始终避而不谈,难道是怕别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吗? 
    我写过一份“检查”交了上去,详细的记录了事情发生的经 
过,结果却被要求重写,原因之一就是:不要过多的牵扯到其它 
事情。而有一位校长说得更好:要说有关,那这件事还跟互联网 
的发明有关呢,如果没有互联网,就没有bbs,也不会有这件事情 
。我不得不佩服,当领导的辩证法学的就是好啊! 
 
2。该决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大家都知道,做为这样的决定,用语必须准确,而不知为什 
么,这份决定却是尽量的把事情说的不明不白。 
    首先,我并不是伙同yyy同学“作案”,当时我们甚至不知 
道对方,我们各自发各自的帖子,而《决定》非要把我们写在一 
起,把两个人的事情混为一谈,是不是故意为了误导大家呢?这 
样做显然是有好处的。 
    其次,“文中用粗俗不堪的语言对保安人员和保卫处工作人 
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漫骂”,当时我根本就没有针对保安人员 
发过任何言论,《决定》把我没有做过的事情强加到我头上,这 
算不算颠倒黑白呢? 
    再次,“保卫处工作人员”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而我当时 
只是针对保卫处长一人,也只说了一句话。《决定》一再要把“ 
侮辱漫骂”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化,目的何在? 
 
3。学工部“执法”不公,难以服众。 
    我曾统计过一段时间内,bbs上因“粗口”或“骂人”而被封 
的网友的数量,平均每天达3到4人。其实不用统计大家也知道,人 
数并不是屈指可数的,其中绝大部分仅受到bbs封禁的处分。而我 
却“荣幸”的很,受到了特殊对待。看来骂领导和骂普通同学的下 
场就是不一样啊!当时我去学生处,一位领导拿出条文指着给我看, 
说你看你违反了这一条。当我要求对所有人同等对待时,结果又是 
:只谈你自己的事情。 
 
    bbs上不乏有这样的帖子: 
“  标  题: [转载]Re: 卖票了,灰姑娘,一张30,电话:3663437 
    发信站: 瀚海星云 (2004年......星期四), 站内信件 WWWPOST 
   【 以下文字转载自  讨论区 】 
   【 原文由  所发表 】 
    操你妈 
   【 在  的大作中提到: 】 
    : sb是你爹             ” 
 
    这里面的用词可恶劣的多了,相比之下我那顶多只能算“粗俗” 
而已(当然也是不应该的),连“不堪”都算不上。然而作者受到什 
么处罚了,各位领导同志啊,你们的公平公正在哪里呀? 
 
    所以我一直认为,我的被处分,罪名应当是“骂领导”,而不是 
“辱骂他人”,因为辱骂他人一般是不会有事的,而领导却是万万骂 
不得的。而《决定》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 
,进行恐吓、漫骂者.....”做为依据来对我进行处分,完全是驴唇 
不对马嘴啊,建议重新来过,直书:胆敢辱骂领导,罪不容恕!这 
样才算是名实相符啊。 
 
 
4。《决定》错误地引用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条文做为处罚的依据,以一 
个不存在的条文做为依据,这本身就是荒谬的。 
    网络中心上可以查到的条文是这样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意,是“谩骂”而不是《决定》中所引的“漫骂”,做为学校 
的正式文件,其中的文字如果可以随意改动的化,不知道是不是有一 
天“警告”也可以被引成“开除学籍”。从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学生工 
作处的领导们的工作态度是多么的“认真负责”。 
 
 
根据以上理由,本人拒绝接受原处罚决定,拒绝所受的不公正待遇。 
并且由于该决定以偏概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已经对本人的声誉构 
成了严重侵犯,故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本人赔礼道歉,并收回原处分决定。 
 
 
                                                 20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