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是什么意思呢?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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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eiyou 于 2011-04-02, 12:11:33:

回答: 你刚贴了个“zt: "公开道歉”判决如何强制执行-上海法院网 ” 由 羽矢 于 2011-04-02, 11:53:33: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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