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交给法律来判定,怎么又说揭发前科属于过度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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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通知 于 2011-04-09, 20:43:20:

对此,暨大是否应该取消苏冬蔚的教授资格?暨大金融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说:“讨论是否有前科的人该不该当教授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抓住人家过去的事情,一棒子打死。监督教授的品质没问题,但是这样揭发人家的前科,就是属于过度监督了。这件事情应该交给法律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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