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eddie都在创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旨在论证剽窃抄袭、侵权的区别。遗憾的是,他至今并未弄通。蹊跷的是,这里一直未曾见到有人提出异议,或许这里没有法律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那个叫岳东晓的似乎了解一些,不过此人思维、思想都存在问题。
所谓剽窃抄袭仅仅是对侵犯版权的一般性用语,剽窃抄袭必然对权利人的版权构成侵犯。侵权是一个法律用语。
至于剽窃与抄袭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原封不动全盘挪用,还是做了一些加工。
至于合理使用,指的是在无须事先得到权利人许可前提下对权利人作品的有限引述;但是,合理使用必须指明引自权利人作品。
至于版权保护仅仅保护文字表述而非思想,这纯属胡言乱语。此种说法的典型案例,当属王天成 VS 周叶中一案,此案中皇家2中为了保护那位进过海里的教授,而作出了这一创造性的判例。
思想与文字,对应的就是剽窃与抄袭。
如果有人以2中判例为依据,那么1中则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例:庄羽 VS 郭敬明一案,本人曾经简单浏览了一下,还真没有留意到两者之间的雷同;但该案的判决以郭之作品与庄之作品构思雷同而判郭敬明侵权成立。
知识产权说到底,是一种思想性产品,无论是商标、专利、著作权,抑或商业秘密等。
头几天写了篇有关微软精神领袖保罗·艾伦的文章,无意间瞧见了方兴东所写的一篇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文章。对于个人电脑发展史真正了解的人都知道,微软的起家产品为DOS,但DOS并非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及其公司所发明的。DOS原型乃加里·基尔代尔为工作方便所创,无意之间由此发了大财;等到市场都在期待其将系统升级到16位时,加里却无暇旁顾,沉溺于金钱带来的享受之中。比尔老家有个叫提姆·帕特森的程序员,将加里的原型系统升级到了16位,后卖给了微软。方兴东在文章中说,因为当时缺乏软件保护法,由此使得加里无法告诉提姆。这是对软件产品特性缺乏了解。软件具有双向性,即可以作为作品享受版权保护,也可以通过专利保护,当然亦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加里之所以未曾采取法律保护措施,问题并非在于缺乏司法救济渠道,而在于其作为权利人自身的取向。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个受到侵权的权利人都愿意诉诸公堂。
最后一点,就是盈利与非盈利。盈利与否并非侵权是否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