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2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西医余云岫等提出的“废止旧医(中医)以扫除医药卫生之障碍案”,另拟“请明令废止旧医学校案”呈教育部,并规定了6项消灭中医的具体办法:
1、施行旧医登记,给予执照方能营业,登记限期为一年。
2、限五年为期训练旧医,训练终结后,给以证书。无此项证书者停止营业。
3、自1929年为止,旧医满50岁以上、在国内营业20年以上者,得免受补充教育,给特种营业执照,但不准诊治法定传染病及发给死亡诊断书等。此项特种营业执照有效期为15年,期满即不能使用。
4、禁止登报介绍旧医。
5、检查新闻杂志,禁止非科学医学宣传。
6、禁止成立旧医学校。